索引號: | 4311250003/2020-00265 | 發(fā)文日期: | 發(fā)布機構: | 江永縣人民政府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
統(tǒng)一登記號: | 信息時效性: | 有效 | 文號 : | 江永政發(fā)〔2020〕12號 |
江永政發(fā)〔2020〕12號
江永縣人民政府
關于明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國有農、林場,縣政府各局辦、各直屬機構,省、市駐江永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永政發(fā)〔2019〕9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精神,現(xiàn)就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主體、補償標準及補助獎勵政策等事項明確如下: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主體。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為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事務所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征收工作部門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工作部門視工作需要,可以同時委托多個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如因職能調整造成房屋征收工作部門發(fā)生變化的,以職能調整文件明確的機構繼續(xù)承擔房屋征收工作部門職責。
二、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依法確定的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評估確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縣政府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除政府有特別規(guī)定外,應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標準。
搬遷費以被征收房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準,按每平方米15元計算,每棟或每套最低不少于2000元。過渡安置的發(fā)放兩次搬遷費。
征收住房的臨時安置費每月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裝飾裝修)的4‰,但每戶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過渡期為被征收人騰空被征收房屋交征收實施單位之日(以騰空交房證明為準)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后延6個月(給予6個月裝修期)。選擇貨幣補償?shù)慕o予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18個月,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30個月。
超過過渡期限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50%臨時安置費;超過過渡期限在十二個月以上的,增付100%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工作部門已提供周轉用房的,在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標準。
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被征收房屋屬于生產、經營性用房,經營行為合法、有相應納稅憑證的,被征收房屋每月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標準,根據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裝飾裝修)的7‰,并參照被征收人的納稅情況計算。
停產停業(yè)損失分為生產經營損失和租金損失。每月生產經營損失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裝飾裝修)的4.5‰,并參照被征收人的納稅情況計算,補償三個月。每月租金損失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裝飾裝修)的2.5‰計算,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現(xiàn)房產權調換的計算三個月;采取期房產權調換的,補償至產權調換房交付之日后延三個月(給予三個月裝修期)。同一生產經營用房的生產經營損失和租金損失兩項合計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裝飾裝修)的7‰。
三、房屋征收補助及獎勵。為鼓勵被征收人配合支持房屋征收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和《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縣人民政府應根據當?shù)貙嶋H制定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臉藴?、補助項目及獎勵標準”之規(guī)定,制定如下補助獎勵政策。
1.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獎。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1000元的獎勵。征收私有商業(yè)門面(不包括廠房、倉庫、醫(yī)療、衛(wèi)生、教學、辦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600元獎勵。具體分時段、分檔次獎勵標準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2.按期簽約獎。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500元給予獎勵;征收私有商業(yè)門面(不包括廠房、倉庫、醫(yī)療、衛(wèi)生、教育、辦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獎勵。具體分時段、分檔次獎勵標準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3.按期騰房搬遷獎。征收個人住宅和私有商業(yè)門面(不包括廠房、倉庫、醫(yī)療、衛(wèi)生、教育、辦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征收補償協(xié)議簽訂后,被征收人在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并交房的,根據交房時間,分時段、分檔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50元的房屋按期搬遷獎勵。具體分時段、分檔次獎勵標準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4.獎勵計算面積基數(shù)按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與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的建筑面積。
5.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協(xié)議并完成搬遷的可享受上述獎勵和補助,超過規(guī)定期限及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一律不予獎勵和補助。
6.該標準根據上級政策結合工作實際報請縣人民政府每兩年可進行調整。
四、本通知未明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他補償規(guī)定及程序性事項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和《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永政發(fā)〔2019〕9號)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本通知生效前已作出征收決定并發(fā)布了征收決定通告的,按已經發(fā)布的征收決定及補償方案實施。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通知生效后《江永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永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江永政發(fā)〔2017〕11號)同時廢止。
江永縣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